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三: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证据(完善版)
TAG:商业秘密、秘密性 / 日期:2025-11-11 / 人气:0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三: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证据(完善版)
一、引言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获得竞争优势的内在动力。本文系统解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结合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主要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为切入点,阐述法院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并为企业提供实务建议。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基础与“秘密性”的认定
(一)法律基础
(一)法律基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202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即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节省成本。
(3)保密性,即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认定以及证明要点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要求,商业秘密所应具备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绝对的秘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也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同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有关信息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证明要点:
(1)时间标准: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判断时点,即使信息后续公开,只要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满足条件。
(2)内容标准: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如专利文献、行业报告)或反向工程(如拆卸竞品)轻易获得。
(3)例外情形:公知信息组合若需反复测试才能获得(如电路原理图),仍可能被认定具有秘密性。
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企业(原告) 负有证明信息符合“三性”的举证责任。因此,证据准备必须前置,而非事发后补救。以下是关于“秘密性”成立的相关证据:
(1)证明信息的“非公知”的直接证据:包括商业秘密鉴定报告或者非公知性鉴定报告、科技情报查新报告、专家意见、科技成果鉴定书、科技部门意见等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间接证据:包括制度性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正式文件、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与合作伙伴、访客签订的保密承诺书等间接证据。还有物理与技术性措施证据,包括门禁系统、监控录像记录、文件管理记录、IT系统权限管理证据、离职员工涉密信息交还清单等证据。
四、企业的启示
企业在实务中应该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提前布局,专业协作并与时俱进地完善保密措施。企业在商业秘密形成初期,就可以对核心文件进行区块链存证,固定形成时间。接着,所有证据均围绕 “秘密点” 展开,避免提交与秘密点无关的冗余材料;然后,委托具备商业秘密案件经验的律师,指导证据收集(如筛选鉴定机构、梳理秘密点),避免因证据形式不符导致失效;最后,若涉及跨境商业秘密,需委托可开展跨境检索的机构,覆盖境外公开渠道。
五、总结与未来趋势
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证据的举证时,可以先判断一个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最后再按以上方法找到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在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商业秘密的认定将更加注重三个构成要件的动态平衡与实质审查。权利人应关注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数据资产”“算法模型”等新型客体的保护规则,及时调整取证策略。同时也建议企业在遇到证据难题时积极寻求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以提高效率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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