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调查证据一:商业秘密主体成立的证据(完善版)
TAG: / 日期:2025-11-04 / 人气:0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的认定
(一)经营者和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根据1993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商业秘密侵权主体限制为经营者。但是,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中规定,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当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通过独立研发或者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同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则可享有对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因此,商业秘密的主体一般为经营者,但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可以拥有商业秘密。
(二)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享商业秘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技术情形下的成果归属权问题。
在实务中,对于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情形下的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和分享,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成果共有的,共有人均享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2、在合作开发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归一方所有的,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商业秘密的,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当事人合理分享;如果约定共有的,或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商业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第三人。
4、如果在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涉及开发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适用范围。
5、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项商业秘密时,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三)多个民事主体对同一商业秘密各自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得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研发
实务中,在后研发出相同商业秘密得权利人,应当提供资料证明其确实是通过自己的努力独立研发,可通过收集和积累研发过程中的数据、购买研发材料的花销发票、研发的人才等证据来证明。
2、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取得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在实务中,法律对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行为不予支持。
3、其它合法手段:
例如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的简单观察获取商业秘密。只要是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所有权都被法律法律所认可。
二、商业秘密主体成立的证据
(一)权利人主体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营业执照;关联母子公司的关系证明;权利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权利继承等。
(二)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包括商业秘点清单、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带有“涉密”“保密”“内部使用”等标注的原始文件等。
(三)记录商业秘密的载体及管理证据:
包括设计图纸、模具实物、纸质文件、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载体管理记录、电子载体固定证据、载体保密措施等。
(四)商业秘密的研发过程证据:
包括研发规划文件、研发实施记录、研发独立性证据。
(五)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证据:
包括研发人员的劳动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研发设备采购合同、发票、设备使用登记,涉密场地租赁协议、装修改造凭证(如涉密实验室的建设记录);研发经费预算表、银行转账凭证、研发费用报销单据(如材料采购发票、检测费用凭证),委托第三方研发的合同及付款记录。
(六)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
要有能够体现商业秘密已经投入使用或带来经济收益的证据,包括生产使用记录、经营使用记录、价值体现证据、内部使用痕迹。
(七)商业秘密许可 / 转让相关证据:
包括许可/转让合同、履行证据、配套文件
(八)辅佐证据:
包括第三方佐证、行政或者司法佐证、保密义务佐证等。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调查证据的找寻有两个步骤,因此,在实务中,企业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主体即权利人的认定,才能根据以上商业秘密主体成立的证据去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保障商业秘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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