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概念:商业秘密律师谈商业秘密概念及立法说明
TAG: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构成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构成 商业秘密 / 日期:2013-08-01 / 人气:158
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法所称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得。
本法所称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之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之信息。
本法所称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之保密措施。
本法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立法说明]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过于空泛,不利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操作,应借鉴Trips第39条及相关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对商业秘密采取未穷尽列举式表述,使之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操作性。
秘密性。关于秘密性,我国现行法律中要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而理解为“一般普通人不知悉”。然而,一些普通人所不知悉的信息相对于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却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之所以要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从从财产权方面,更是从规范E同行竞争秩序方面考虑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秘密性,是相对于在同行中的“识货人”,即某一行业或准备涉及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人。因此,强调“应用领域”而非“公众”,使法条更规范,概念更清晰明了,有助于商业秘密范围的限定。
价值性。要求具有“现实或潜在之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价值”。承认现实或潜在两种情况,并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这是符合国际潮流的,有利于适应高科技的发展需要以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在经济利益之外提出竞争优势,有利于解决许多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也更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一种合理范围内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只能是一道“栅栏”,警告过路人“禁止入内”。要求权利人为其商业秘密建立无懈可击的铜墙铁壁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另外,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还应该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秘密的价值相适应,就如不能要求小卖部与微软公司具备同水平的保密措施一样,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权威机构多方面衡量。
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可参考:http://www.315dajia.cn/shangyemimilvshi/2011111642.html
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请查阅:http://www.315dajia.cn/shangyemimizui/201112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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