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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审查流程

TAG: / 日期:2020-12-14 / 人气:155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保全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利用民诉法的这项规定,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希冀通过法院为其取得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及有关赔偿证据。如果对原告的申请不加审查一概准许,证据保全就可能成为原告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法院也就可能成为原告取证的工具。这不仅助长了原告滥诉的风气,而且导致对被告的不公平,有损法院公正的形象,更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针对证据保全的申请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方可,加之证据保全对整个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要性,理解和掌握证据保全的核心要素则关系到商业秘密案件后续的审理。
 
        作为国内顶尖的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IPCOO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就商业秘密案件核心要素进行拆解分析,对其中的审理要素进行归纳,旨在希望更多的律师、当事人能够更好的抓住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规律,更好的实现自身的诉求。结合上海、深圳两地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审查要点,我们就证据保全申请的申请与审查进行详尽说明,以期更广泛的让商业秘密权利人掌握与运用。
 
   在处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要求原告明确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固定证据

    这是原告的权利基础。由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较低,因此,一些原告在起诉时都比较笼统随意地表述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如将商业秘密表述为“客户名单”、某某产品的“生产方法”或“产品配方”等。我们要求原告在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必须细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的客户名单有哪些,生产方法的具体表述,产品配方的具体描述,并固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此举一则可以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具体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或提供的信息内容明显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原告的申请将得不到支持;二则为审查证据保全范围提供依据,原告要求保全的证据范围应当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基本一致;三则避免在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修改自己的商业秘密内容。
 
     有明确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对秘点的明确提出将是证据申请的基础,亦是在商业秘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如果一味的大而全,或者不符合法律上对商业秘密要件的要求,则将使证据保全申请无法通过,更是无法促使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
 

    2、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

     一般来说,原告要取得被告直接侵权的证据比较难,因为商业秘密不象专利等可以直接体现在公开销售的产品上,其更多地体现在产品的形成或销售过程中,这是发生在企业经营内部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就降低或免除原告的举证要求,毕竟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怎样才算提供了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简单地说:原告提供的证据要使法官相信侵权事实已经或有可能发生。如果原告提供的是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如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生产技术或产品配方,说明了证据来源,且表面审查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一致,则应当认为原告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是被告侵权的间接证据,那么,间接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足以使法官相信侵权事实已经或可能发生。如原告主张其商业秘密为产品的生产方法,但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生产的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这不足以说明被告已经或可能侵权,除非原告继续就原告与被告的连接点(如跳槽的职工)、被告产品的变化(如从无到有,性能变化)等继续举证,否则难以准许其申请。
 

    3、证据保全范围应当与诉请相一致

 
    前面1、2两点解决“能否进行证据保全”,随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保全的范围”。实践中,原告往往将证据保全作为法院替原告取证的有利手段,而将其能够想到的事项都在保全申请中列出。如果法院不审查保全事项与原告权利及诉请的对应关系,将导致保全针对性不强,甚至导致被告对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质疑,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在该点上,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保全范围不能超越原告自己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请;对于原告自己可以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材料,不予保全。

    4、提供一定的担保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因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被保全资料系影响被告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料,保全行为会对被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这类案件的证据保全申请,我们一律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额由合议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保全可能给被告造成的影响酌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

    5、明确保全财务账册的内容,谨慎采用扣押、查封措施

    知产侵权案件中,一般以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实践中因对财务账册的保全未加明确限制,原告多在起诉时申请采用查封手段保全被告财务账册。由于多数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不规范,或有关财务账册并不仅针对侵权产品,结果造成查封的账册不能用于审计确定赔偿数额。有的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多年的财务账册,一方面影响了被告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占用了法院有限的证物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财务账册谨慎采用查封、异地扣押的措施,一般采用复印、摘抄的方式固定相关数据。所以,对要求保全财务账册的当事人,我们要求其明确保全财务账册需要固定哪些数据,并预交聘请专家费。保全时,由法院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财务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账册进行摘抄、复印,并提出财务账册是否具备审计条件的意见。实践证明,原被告都接受这种方式,并且原告在申请保全财务账册时更慎重。



          上述五点清晰的说明了法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思路,实务中将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无法得到法院的证据保全,其根本原因在于上述5点的掌握,同时需要掌握对上述五点的连贯性,有效的说明侵权事实且符合证据保全的要求,方可实现证据保全,亦能更好的实现你的诉求。

          欢迎您就商业秘密专业问题与我们探讨.0755-8426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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