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业秘密的标准:谈国外商业秘密成立的标准
TAG:商业秘密保护法 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 商业秘密的标准 商业秘密保护法 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 商业秘密的标准 / 日期:2011-11-16 / 人气:128
商业秘密,对其定义及范畴,在我国还存在很大的弹性,所以,我们必须要借鉴更先进的经验积极的应对新的市场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按照定义,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对象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且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关于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弹性。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对同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常常作出不同的认定。
国外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具有百余年历史,已经形成较为完整、严密的保护规范。其判断商业秘密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A、 商业秘密在公司外传播的范围。
B、 公司的职员多少人知道公司的商业秘密,知道多少;与公司有关人员多少人知道公司的商业秘密,知道多少。
C、 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措施越多越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D、 信息对公司及竞争对手商业价值的大小。
E、 公司为获得商业秘密,付出开发的时间、金钱、努力的多少。
F、 给商业秘密进行分级、打分,级别越高,分数越高,越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用以上六个要素作为判断标准,更具有操作性,更利于执法上的 统一。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借鉴这些合理要素。
《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是这样定义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具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
(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该定义扩大了权利主体,并且给出了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标准,对企业的保密措施使用"合理"一词,并不是对企业的保密措施进行苛刻要求。但与国外六个要素相比,操作起来仍然有一定的难度。
期待,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更更好的进一步进行明确,以促进商业秘密保护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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