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数据产品类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布
TAG: / 日期:2024-11-06 / 人气:0
杭州首例以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公布,其典型的意义在于如下几个层面:
1、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数据等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1、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数据等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2、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通使用。“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并非原始数据和数据集合,而是某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是制作者劳动成果的结晶,凝结了开发者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付出,其从商业秘密的多个维度去审视,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扩展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3、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不会导致数据产品被独占或垄断,还在数据产品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促进数据的有限公开、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
案情简要
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某平台网店运营期间,实名认证并使用其担任店长的店铺子账号,该账号能够查看该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
3、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不会导致数据产品被独占或垄断,还在数据产品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促进数据的有限公开、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
案情简要
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某平台网店运营期间,实名认证并使用其担任店长的店铺子账号,该账号能够查看该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缪某某将其掌握的店铺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使用,供杨某某登录浏览“生意参谋”数据,或应杨某某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缪某某泄露了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缪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缪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2024年)5月28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区长、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某软件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近300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案涉“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将“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使用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因案件属于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故未当庭宣判。
争议点点评: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公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而是特指“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本案即指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商家、电商领域消费者等。
目前“生意参谋”仅向其平台商家提供数据服务,且限于所属经营领域。而平台商家获取相关服务前,签署的软件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禁止向第三方披露。对于其平台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商家及电商领域消费者,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信息。
因此,无论是从对象的限定性、内容的特定性和动态性,还是获取的不易性,以及对行为的约束性等方面而言,该商业模式下的“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应认定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符合“非公知性”的构成要件。
某软件有限公司为防止“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泄露,与平台内经营者签署了以加粗特别提示的保密条款,通过实名认证、密码验证、网络环境和设备安全检测、异常行为监测、数据反爬措施等技术手段,防止用户违规获取、披露商业秘密,且对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应认定某软件有限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提供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服务,为平台商家提供决策参考,争取消费者认可,为某软件有限公司及平台内商家带来特有的竞争优势。
基于商业利益考虑,某软件有限公司调整数据产品服务的订购价格,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免费服务,系商家在平台内经营的对价,是某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让利,并不影响“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的固有价值。
综上,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商业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杭州中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缪某某是电商平台从业人员,代表店铺实际从事运营管理,知道且应当知道查看涉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以开通账户权限为基础,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从其与案外人杨某某的沟通情况看,主观上对出借账号违反软件公司的管理规则、可能遭受处罚是明知的。此外,缪某某使用的子账号是作为主账号的附属账号,与主账号使用主体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签有保密协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缪某某应负有保密义务,其向他人披露或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构成对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余杭区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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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是电商平台从业人员,代表店铺实际从事运营管理,知道且应当知道查看涉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以开通账户权限为基础,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从其与案外人杨某某的沟通情况看,主观上对出借账号违反软件公司的管理规则、可能遭受处罚是明知的。此外,缪某某使用的子账号是作为主账号的附属账号,与主账号使用主体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签有保密协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缪某某应负有保密义务,其向他人披露或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构成对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余杭区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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