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平台!

机械行业:被告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原告该如何维权?

TAG:商业秘密泄露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12-23 / 人气:352

【摘要】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被告方常常会以原告方主张的技术信息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具备非公知性、保密措施不合理等等作为抗辩理由,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现有技术”作为抗辩?原告又应当如何维权呢?
本文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对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情,原告如何维权的情形进行简要说明,以供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王某和被告庞某原为原告的职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不辞而别。被告王某于2005年8月3日创办了被告庞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庞某在其中任职。三被告将原告的部分意向客户挖走,以比原告低得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与原告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
原告的技术秘密包括原告的产品柔性密封装置中的返风板(反射板)的设置、灰斗的设置。对此技术秘密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设计及施工人员才能知晓,在原告的设计图纸中均有记载。由于上述技术秘密不能直接观察产品而得知,而且原告与所有购买并安装密封装置的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有保密条款,并约定有高额的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能够使密封装置更好地起到密封作用,密封装置的寿命也更长,因此构成原告的技术秘密。
被告王某和庞某在原告从事技术及工程安装工作,王某负责设计图纸,王某和庞某还负责现场安装和调试原告所销售的产品,因此,能够知晓原告的上述技术秘密。且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庞某知晓公司的保密制度,但两被告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并允许被告庞某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此外,被告王某利用原告的技术秘密申请获得了200520118623.5号实用新型专利,使原告的技术秘密成为公知技术,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技术秘密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2、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侵犯技术秘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在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裁判】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庞某、北京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庞某、北京B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另赔偿原告北京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该条文可知,受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鉴于本案被告对上述构成要件均提出了抗辩,故应结合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内容、采取保密措施等事实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对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予以确认。

1、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由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A公司主张技术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内容为柔性密封装置整体及其组成部件的结构、形状、角度、特殊尺寸、部件间的连接关系、方式和安装位置、施工要求和方式、材料、安装时的特殊处理、以及上述技术信息的有关技术诀窍等等,这些技术信息因其本身的性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被告抗辩原告主张为现有技术所公开:
第一,三被告主张其提交的11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已经为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具有秘密性。
对此法院认为,经审查,三被告提交的11份证据,虽然部分证据公开了原告柔性密封装置的部分部件名称,但未具体公开原告主张技术秘密的部件结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尺寸配合关系等技术信息,或者所公开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并不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第二,三被告主张原告通过向客户销售柔性密封装置,已经使其主张的技术秘密被公开,从而不具有秘密性。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均约定了技术保密条款,该条款禁止客户进行“技术移植”和“向第三方泄密”,即禁止客户将原告的技术使用于非原告提供的装置上以及向第三方披露,且各合同均对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在三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合同以符合约定的方式得到履行,故法院认定原告在销售柔性密封装置的过程中,其技术秘密仅限于特定的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客户才具有获悉的可能性,且即使该客户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悉技术秘密的内容,亦仅限于获悉而不得予以实施,故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具有秘密性;
其次,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部分内容,为非从外观即可观察得知的部件及其结构、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部件的尺寸配合关系、技术施工要求和诀窍等,对于购买了柔性密封装置的客户而言,亦非显而易见,或者基于一定的劳动即可处于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综上,原告并不因其向客户销售实施了其技术秘密的柔性密封装置即导致其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故三被告的相应抗辩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2、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结合相关的现有技术,构成一项完整的柔性密封技术,原告提供的其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可证明原告通过实施其技术秘密获得了经济利益,且被告B公司在网页上关于柔性密封技术的宣传中,亦认为柔性密封技术具有诸多优势,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

3、原告是否对其所主张的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由原告提交的其于2003年颁发的《员工保密守则》、《技术档案管理》、《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员工守则》、《产品安装调试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原告详尽规定了员工应当保密的行为准则,虽然被告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一方面,原告在与被告王某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另一方面,在原告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也均约定了保密条款,被告王某作为《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参与对外签订合同的代表人,不可能不知悉原告的保密意图,被告庞某作为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通常情况下亦应获悉合同内容,在三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考虑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难度,且结合诚实守信的一般公众对于技术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秘密性的信息性质的合理认知,应当认为原告具有保密的意图,且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的相应抗辩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颁发的上述规定、《聘用合同》保密条款均未对所要保密的技术秘密的范围进行明确的主张,本院认为,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仅限于必要的人员知悉的信息,要求权利人在向所有员工公示的规章以及每一位员工的保密协议中明示保密的具体范围,并不符合保护技术秘密的初衷,且技术信息的范围有一定的变动性,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且根据常理被控侵权人能够识别权利人的保密意图即可。被告的相应抗辩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王某认为其与原告的《聘用合同》未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条款,事实上原告也未支付补偿金,因此其不应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竞业禁止义务为合同约定义务,其可包含的禁止事项较技术秘密为广,与禁止侵犯技术秘密并不等同,无论双方是否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义务人均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禁止侵犯技术秘密的法定义务,鉴于原告提出本案的事由为侵犯技术秘密,因此竞业禁止并非本案所审理的内容,被告的相关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欢迎您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更多问题咨询我们;咨询热线:13926527105;

 

商业秘密知识全掌握

十分钟学会律师五年经验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费用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费用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费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成本高昂,主要费用由司法鉴定所收取...

商业秘密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解读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多年来我们的团队一直专注于商业秘密案件并不断提炼总结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实务中大量客户名单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方法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方法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方法商业秘密损失的体现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索赔金额等要素,为此提交合理合情的损失报告是...

商业秘密证据保全方法

商业秘密证据保全方法

商业秘密证据保全方法证据保全是固定商业秘密证据的一个重要方式...

商业秘密证据调查方法

商业秘密证据调查方法...

非公知性司法鉴定

非公知性司法鉴定

非公知性司法鉴定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是评估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要素,可谓是基础...

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商业秘密同一性鉴定主要指原告与被告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其最终通过司法鉴定报告表达两者的相似性....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报告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报告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报告主要由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报告与同一性司法鉴定报告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经验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高智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其在辩护时需要从如下几点去把握..

泄露商业秘密罪

泄露商业秘密罪罪名

泄露商业秘密罪不经意的员工跳槽行为就有可能导致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为此需要通过对罪名的...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如何设置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企业一旦遭遇商业秘密泄露将面临巨大的损失,为此企业需要从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做起...!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