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TAG: / 日期:2016-10-14 / 人气:335
在涉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大多是离职员工带走原公司客户,并与客户在新公司发生交易。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若要以上述规定的内容提出抗辩,须提供证据证明:
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出于自愿,且是基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的信赖,而选择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
如果员工在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对其侵权进行抗辩了。
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出于自愿,且是基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的信赖,而选择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
如果员工在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对其侵权进行抗辩了。
很多公司规模很大,因此客户关系都有客户专员进行维护。时间长了,客户专员和客户就有了私交,客户专员离职很容易带走客户。由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往往败诉,非常无奈。这需要从商业秘密早期的保护设置中建立例外保护措施。
职员离职后擅自使用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员工离职后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后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约定,擅自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并获取了巨大的非正当利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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