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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广东省高院发布】

TAG: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司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日期:2015-06-26 / 人气:538

广东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010 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下发了《关于协助开展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庭对本辖区内审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总结,以协助最高院开展相关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调研工作。我院徐春建副院长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这次调研活动很重要,对我们自身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推动。要求本庭认真组织和协调力量积极配合,以该项调研的开展为契机,借以解决我省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疑难及亟待明确的争议问题。徐院长还多次就调研步骤和调研事项作出具体的指示。


本庭接到通知后,迅速成立调研小组,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和计划,向全省21个中院下发明传通知,要求各个中院报送2007 ~ 2009 年三年所审理的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并汇总调研统计数据和报送相关资料。调研小组对全省法院报送的资料逐件阅读,逐个分析,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研究。于8月底形成调研报告初稿,并三易其稿,最终形成正式报送稿。


本调研报告通过对全省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认真摸底,总结了2007 年以来全省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和发展变化的情况,列举和分析了当前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见点,并对这些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观点。


总体来说,我们认为,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是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在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官的释明作用,必须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以及载体,并应当尽量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剥离。


在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人有权在赔偿方法中作出选择,权利人不愿选择或无法确定时,可由法院通过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酌定赔偿额;其次应明确侵权人亦有义务提交相关财务账册资料,侵权人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在法定额度内酌定较高的赔偿数额;最后可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保密措施的衡量,只要权利人按照行业惯例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持其信息的秘密性,即可认定为权利人达到了注意标准,对默示或暗示的保密义务应不予确认。商业秘密侵权结果地的确定,应当结合商业秘密的类型来确定;只要在某地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则该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商业秘密的类型不同,则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地不同。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以下是调研报告全文


基本情况


(一)2007~2009 年广东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情况



收案情况:2007年至2009年广东全省法院一审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3693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144件,占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1.05%。从全省法院受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看,广东省大部分的商业秘密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等地,其中以深圳地区最多,为48件,占全省收案的33.34%;汕头、惠州、江门、河源等地区法院一审新收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次之,为3件到 1件;而韶关、梅州、汕尾等地区法院至今尚未受理过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


2007 年到 2009 年三年间,商业秘密案件的收案数量,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2009 年达到最高。以收案数量最多的深圳地区为例,2007 年、2008 年、2009 年深圳地区的一审新收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分别为16件、12件、20件,与专利案件和商标案件相比,商业秘密案件的收案并未呈现出规律性的递增态势。


结案情况:2007 年至2009 年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业秘密案件144件,与一审新收案件数一致,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呈 良性状态。各地区商业秘密案件的结案方式相似,以判决和撒诉方式结案居多,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较少。以深圳地区法院为例,深圳市全市法院三年审结商业秘密案件分别为28件、14件、18件,共计60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7件,占45%;调解结案的9件,占15%;撤诉结案的19件,占31.67%,其他方式结案 5件,占8.33%


(二)2007~2009 年广东高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情况


收、结案情况:2007 年,广东高院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32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 1 1件,占全部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的2.55%。2008 年,广东高院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65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8件,占全部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的1. 72%。2009 年,广东高院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42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 22件,占全部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的4.98%。无论是从收案数量上,还是从收案所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来看,2009 年商业秘密案件受理数量较2007 年、2008 年均有很大的增长。


从所收案件的案件类型上看,2007 年至2009 年,广东高院新收二审商业秘密案件41件,其中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15件,占全部收案的36.59%,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5件,占全部收案的12. 20%,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件,占全部收案的39. 01%,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各1件,占全部收案的2.44%,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件,占全部收案的4.88%。


2007 年至2009 年,广东高院审结二审商业秘密案件41件,其中2007 年与2008 年均审结9件,2009 年审结23件。从2007 年至2009 年三年间,结案数与收案数基本保持一致,二审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同样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2007 年至2009 年期间,广东高院审结的41件商业秘密案件中:维持21件,改判6件,撤诉9件,调解3件,发回重审1件,移送管辖1件。维持率为51.22%,发回重审、改判率为17.07%,调撤率为29.27%。与一审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情况一样,二审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结方式也是以判决和撤诉为主。


涉(境)外基本情况:2007 年至2009 年广东高院新收涉(境)外二审商业秘密案件分布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7 年至2009 年广东高院新收二审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境)外案件数量为8件,占商业秘密纠纷类型案件数量的19.51%,其中涉港占9.76%,涉台占7.32%,涉美占2.44%。


(三)辖区内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


1.商业秘密案件在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小,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变化不大。

收案大体上呈 U字型,先降后升,2009 年达到最高点。一、二审结案数均与收案数相持平。总体来看,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2.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认定复杂,审理难度大。

商业秘密案件大多由员工流动所引发,包括员工跳槽或者自行开办公司等。原告起诉时往往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甚至其他纠纷混合在一起。同时,这些案件所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既涉及技术信息也涉及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往往比较专业且关联的技术内容较多,而经营信息中客户名单等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


从审判实践来看,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失的计算,“二次泄密”的预防等问题,均使得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


3.权利人举证难度大,胜诉率低。

商业秘密与专利等可以直接体现在公开销售的产品上不同,其更多地体现在产品的形成或销售过程中,体现在企业经营内部的行为上。因此,权利人举证是一大难题。原告胜诉比例往往大大低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和原告主动撤诉的比例。


原告举证难度大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商业秘密本身的认定比较严格,原告需要对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四性进行举证,同时还必须对其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细致的确定,如产品设计图、技术资料、客户资料、产品销售合同、价格等等,对于技术资料,则还要细致到指出技术中哪些是已有技术,哪些是技术秘密,秘密点体现在哪里。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及对该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既繁琐又有难度。


其二,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商业秘密案件通常表现为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要举证员工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必须举证员工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传播给其他公司或个人,难度很大。被告侵权的证据相当一部分依赖于法院证据保全或者调取证据。法院证据保全的效果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比较大。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原告举证难度大,原告举证不充分而导致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原告自动撤诉的案件数量居多。以深圳市罗湖法院为例,2006 年以来,深圳罗湖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6件,判决结果大多为原告败诉,除2件调解,1件驳回起诉外,其余 3件均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而江门中院从2005 年至2009 年共受理商业秘密案件7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3件,原告撤诉3件;只有1件原告胜诉,且是因有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从而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采信了该生效刑事判决,相当于基本上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东莞中院2007 - 2009 年受理的27件商业秘密纠纷中,审结的15件判决案件中有7件是驳回的。而2007~2009年期间广东高院二审商业秘密案件以撤诉结案的数量为9件,占总结案数 41件的21.95%。


4.案件类型以侵犯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较多,单纯只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或者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的案件相对较少。


(四)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裁判效果


商业秘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为竞争关系激烈,而导致双方对抗剧烈;或者由于员工跳槽,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个人名誉,单位的生存发展和基本管理秩序等,矛盾显得较为尖锐。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调解较为困难,导致调解率也较低。在法院一审判决后,败诉方提出上诉的比例也较高。


如佛山中院2007 ~ 2009 年共审结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案件5件,二审案件3件,均为判决结案。2005 年至2009 年 5 年间,江门中院均没有调解的商业秘密案件。广东高院 2007 年到 2009 年间审结的41件商业秘密案件中仅调解3件,占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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