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调研报告
TAG:商业司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 / 日期:2015-06-25 / 人气:267
关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的汇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法(民三)明传( 2010)4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协助开展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调研的通知》,我院就本辖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鉴于本辖区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少,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还处于积累和摸索阶段,现仅就审理中发现的个别问题汇报如下:
一、受理案件基本情况
2006 年至2009 年,本辖区共受理商业秘密案件26件,其中,民事25件,刑事1件;共审结18件,其中,判决5件,调解及撤诉14件;未结7件。
二、审判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和规范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和规范性建议
1.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权利人举证难的情况较突出,特别是被控侵权人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商业秘密之后,又进行技术改良或非实质性的改动技术,依据传统审判模式,要求权利人举证两者技术的一致性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明确规定相关举证责任。如在原告举证被告有“接触(行为)+相似(技术或信息)”的前提下,明确规定被告负有对所使用商业秘密来源合法性及两者技术不相同不相似的举证责任。
2.关于技术鉴定问题。
建议建立对鉴定机构就相关技术领域鉴定资格的定期考察更新机制。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常常涉及行业内比较前沿的技术领域,被控侵权人惯常主张涉案技术为公知技术要求免责,实践中对于该技术是否公知常常要借助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鉴定来帮助法官进行判断,而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对前沿技术的公知性进行鉴定,与该技术领域的处于学科前沿的专家专业、信息量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建立对鉴定机构就相关技术领域鉴定资格的定期考察机制,督促鉴定机构定期充实和更新相关技术领域学科前沿的专家库,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减少当事人就鉴定问题的争议,利于案件的尽快审结,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3.关于侵权判定。
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时,对被控侵权人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即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而不以是否使用与权利人相同近似技术信息作为侵权判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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