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司法鉴定和私人鉴定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TAG: / 日期:2023-11-20 / 人气:0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内容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所以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中的鉴定结论会极大的影响到犯罪是否成立,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那么今天我们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谈谈一些我的个人的看法。
首先是私人鉴定与司法鉴定的问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一般会有两份鉴定,分别是私人坚定,司法鉴定,这类因为像秘密的案件的案犯,原由一般都是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在立案之前,权利人会委托鉴定机构对他所主张的基础信息来做一个非公知性界定和同一性界定。随后就把这份鉴定材料作为证据材料递交给公安机关来提起刑事立案,所以说我们通常称这份由于权利人所提起的立案的一个鉴定材料称为私人鉴定。那么在立案之前,权利人委托这个机构所做出来的鉴定材料与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它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认为是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权利人为了提起刑事控告。提交给公安机关立案的相关的鉴定材料,仅仅可以视为被害人的陈述,他的证据效力并不等同于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今天意见是由各个阶段的办案机关委托,由办案人原件来制定鉴定聘请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界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的专门性问题。
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现行体制或者格局当中,公检法才是有权启动司法鉴定的诉讼群体,当事人所拥有的仅仅是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司法鉴定是国家机关及职权才能启动的诉讼行为。
所以司法鉴定依据的定义,它本身就要求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才能够视为司法鉴定才能够具有证据效力。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有些研究提出,因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形式启动程序比较难,鉴定过程所要耗费的时间比较长,并且鉴定费用比较高,所以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借鉴,借用被害人在案支持所递交的鉴定材料,就不需要再委托这些机关来进行再次鉴定。这个观点他有一定的合理性。
他是从有利于诉讼高效进行的角度出发去进行阐述的,但是这个观点往往会忽视刑事案件的程序正义。
法律规定由办案机关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他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当前的市场竞争是非常激烈的。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由办案机关来委托鉴定,实际上就是为了避免某些企业借用公权力来刑事立案,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那么另外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鉴定研究起步比较晚,鉴定人的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两份鉴定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多一份鉴定意见,也就是多一份保障,避免被告人被不断的羁押,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是否需要排除“使用公开”情形? 08-17
- 哪个机构或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证据鉴定 10-03
- 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方法和步骤 10-03
- 侵权证据可以由哪些部门调查取得 10-04
- 计算机犯罪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 10-12
-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的作用 10-12
- 游戏侵权如何判定 10-24
- 版权侵权怎么认定 10-30
- 盗版软件侵犯的是什么版权? 10-30
- 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费由谁承担? 11-01
- 知识产权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宣告无效案例 11-19
- 商业秘密侵权司法鉴定和私人鉴定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11-20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