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选用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劣势
TAG: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5-24 / 人气:425

首先谈谈选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优势。
第一,是无限期保护优势,这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优势。但是,保证拥有无限期保护,重点不在于维权,而是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设立的专项制度。为此,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要关注商业秘密的管理,做到严谨和周全是两大要素,而严谨和周全是基于对商业秘密弱点的了解。
第二,是不需要特别授权或者注册。商业秘密自合法取得之日起享有权利,并不需要国家授权或者注册产生。
第三,是无需向有关部门支付费用。商业秘密依赖权利人的自身保护,无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其次选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最大劣势在于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弱。
第一,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自主研发与商业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从合法渠道知悉或者对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实施的行为。
第二,商业秘密一旦被披露,就进入公知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利用。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商业秘密是自研发之日起就要按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开始保护,而并非是研发出成果后才决定是否以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因此,在很多资料中提到研发成果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决定采用专利方式保护,也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是错误的。无论研发成果是否申请专利,都应当先行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从这一点说,在诉讼纠纷中,仅以一纸保密协议就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全部也是偏颇的。但是,我国商业秘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单位的研发能力弱,还无暇顾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之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也偏弱,能够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有限,大约就是以保密性的其他方面制度的欠缺为 主要抗辩理由的案例比较少见的原因。
欢迎您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更多问题咨询, 咨询热线:13926527105
第二,商业秘密一旦被披露,就进入公知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利用。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商业秘密是自研发之日起就要按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开始保护,而并非是研发出成果后才决定是否以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因此,在很多资料中提到研发成果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决定采用专利方式保护,也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是错误的。无论研发成果是否申请专利,都应当先行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从这一点说,在诉讼纠纷中,仅以一纸保密协议就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全部也是偏颇的。但是,我国商业秘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单位的研发能力弱,还无暇顾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之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也偏弱,能够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有限,大约就是以保密性的其他方面制度的欠缺为 主要抗辩理由的案例比较少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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