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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选题、策划创意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

TAG: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侵权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5-23 / 人气:239


本文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台海出版社与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马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高民终字第34号)为例,对有关图书选题、策划创意在内的相关信息是否可以给予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基本案情】

片石书坊公司于2009年上半年策划和创意了《邓小平答外国元首和记者问》(简称2009年《邓答》书稿)的图书意向,并于2009年7月10日与案外人温乐群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该书稿的著作权。该书稿收入了邓小平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期间会见外国元首、贵宾时的谈话和接见外国记者、来宾的谈话以及回答记者的提问。该书稿共分为三个部分,每一部分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第一部分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贵宾时的谈话;第二部分为邓小平接见外国新闻代表团、记者和来宾时的谈话及回答记者的提问;第三部分为附录,是邓小平审阅并同意发表的新华社记者的三篇长篇报道。

后片石书坊公司与台海出版社洽商出版事宜,由台海出版社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审。经法院到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调取证据后查明,2009年10月23日,台海出版社将该书稿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报送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审批,在该书稿的“图书重大选题报表”中的“著作责任者”一栏中填写的作者为“马铁、温乐群、陈先奎”,该审批所附的书稿封面上注明“马铁编”。为此,片石书坊公司认可在“图书重大选题报表”中的“著作责任者”一栏中填写的作者署名系经其同意,但其并不知悉在所附书稿封面上注明“马铁编”之事。2009年12月8日,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复函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称“该稿内容摘自《邓小平文选》和《邓小平年谱》,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这些内容个人不能编辑出版。因此,此书不宜出版。特此函复。”2009年12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向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发出关于撤销台海出版社《邓小平答外国元首和记者问》选题的函。

2010年2月23日,负责片石书坊公司该书稿照排人员吴清华将修改中的标示内容出处的2009年《邓答》书稿目录电子版通过wenyuangezhu@163.com电子邮箱发送至马铁的电子邮箱
XXXXXXXX@sina.com atie999@sina.com。马铁认可其确曾收到标示内容出处的2009年《邓答》书稿目录电子版。经比对,该电子版中包含2009年《邓答》书稿中的三个部分,具体包括“会见外国元首、贵宾纵论国际国内大事”65个事件中的49个事件及其出处,排列顺序与《邓答》书稿一致;“接见外国记者、来宾的谈话和回答问题”中的全部40个事件及其出处,排列顺序与《邓答》书稿一致;“审阅并同意发表的新闻报道”5个新闻报道中的3个报道及其出处,排列顺序与《邓答》书稿一致。片石书坊公司主张,2010年2月24日,吴清华又将修改完毕的《邓答》书稿(简称2010年《邓答》书稿)通过中通速递发到台海出版社,有中通速递详情单(结帐联)、负责快递该邮件的中通速递公司员工邓力的证人证言和吴清华的证人证言进行证明。台海出版社否认其收到过2010年《邓答》书稿,认为中通速递详情单上没有明确写明邮寄物品的具体内容且收件人签名处为空白,因此该详情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对邓力与吴清华的证人证言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0年8月26日,台海出版社与王翠签订委托编辑协议书,约定由王翠编写《邓小平与外国元首和记者》一书,该书完成时间为10月中旬,由台海出版社出版,署名为“本书编辑组”。同日,台海出版社与王翠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作品名称为《邓小平与外国元首和记者》(暂名),约定王翠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作品交付台海出版社。同日,王翠与台海出版社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王翠将《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一书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出版、发行权授予台海出版社。

经法院到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调取证据后查明,
2010年11月4日,台海出版社将《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作为图书重大选题进行申报。
2010年11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向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发出“关于送审台海出版社《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书稿的函”。
2010年11月30日,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致函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称,台海出版社拟出版的《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书稿,经组织审读后,认为可以同意出版。
2010年12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致函台盟中央宣传部称,同意台海出版社安排《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选题。经比对,该送审书稿目录分为上篇和下篇两部分,上篇中包含51个会见元首事件,下篇中包含74个与记者访谈事件。该书稿分为“邓小平与外国首脑会谈录”和“邓小平与记者访谈录”两部分,这两部分包含的事件与送审书稿所附目录一致,但顺序有所调整。在出版该书之前,台海出版社将书名《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一席谈》改为《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会谈录》(简称《邓与》)。
2010年12月,台海出版社与北京高岭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高岭印刷公司)签订《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约定由高岭印刷公司负责印刷《邓与》一书,印数为100000册,定价为49.00元,印刷完成时间为2011年2月。
2010年12月20日,台海出版社与南京快乐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包销协议,约定台海出版社授权南京快乐文化公司在全国民营渠道销售书号为ISBN978-7-80141-746-6的《邓与》一书,发行折扣不得低于63%,首次包销50000册,不得退货。

经法院到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调取证据后查明,2010年10月26日,片石书坊公司委托中央文献出版社向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送审2010年《邓答》书稿,10月27日,中央文献出版社向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报送该书稿,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于2010年12月1日回复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称,同意出版该书稿。该送审的2010年《邓答》书稿所附目录由“前言”、“会见外国元首、贵宾纵论国内国际大事”和“接见外国记者的谈话和回答问题”组成。在“会见外国元首、贵宾纵论国内国际大事”部分包含60个事件,在“接见外国记者的谈话和回答问题”部分包含35个事件。

经比对,片石书坊公司的2009年《邓答》书稿与台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邓与》一书在体例编排上不相同,前者包含邓小平与外国元首会谈、邓小平接见外国记者以及审阅并同意发表的新闻报道三部分,后者仅包含邓小平与外国元首会谈及邓小平接见外国记者两部分。在内容选取方面,2009年《邓答》书稿与《邓与》一书共同选取的邓小平与外国元首会谈的事件为34个,其中2009年《邓答》书稿单独选取的会见元首事件为25个,《邓与》一书单独选取的会见元首事件为17个;共同选取的邓小平接见外国记者的事件有36个,其中2009年《邓答》书稿单独选取的接见记者事件为4个,《邓与》一书单独选取的接见记者事件为38个。片石书坊公司的2010年《邓答》书稿与台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邓与》一书在体例编排上基本相同,均仅包含邓小平与外国元首会谈和邓小平接见外国记者两部分。在内容选取方面,2010年《邓答》书稿与《邓与》一书共同选取的邓小平与外国元首会谈的事件为33个,其中2010年《邓答》书稿单独选取的会见元首事件为24个,《邓与》一书单独选取的会见元首事件为17个;共同选取的邓小平接见外国记者的事件有33个,其中2010年《邓答》书稿单独选取的接见记者事件为4个,《邓与》一书单独选取的接见记者事件为41个。

本案原审过程中,片石书坊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和实施方案,该商业秘密的载体为2009年与2010年《邓答》书稿。其中,实施方案是指该书稿的编排、出版、印刷、发行等事宜。
另查,2008年12月1日,片石书坊公司与张青义签订了《公司保密协议及图书出版操作流程》,约定内容有:张青义负责公司选题策划和构思创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选题机密信息和构思内容及其创作方案。在具体实施运作过程中,张青义要确保知悉人员范围有限,始终处于保密状态之中。图书选题确定后,同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督促作者对本书稿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与照排人员签订《照排协议》,规定对方要对书稿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赔偿一切损失。本公司其他员工,有必要知悉该图书的选题和内容时,在出版前期都要处于严格保密状态。如对外泄露商业秘密者,将追究其一切责任,同时开除工作等。该协议一份张贴在公司墙上,告知其他员工要认真履行图书出版操作流程的保密义务。

2009年《邓答》书稿的编者温乐群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其与片石书坊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约定对《邓答》书稿的选题、构思创意等信息的知悉范围仅限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必要人员,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均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2009年7月20日,片石书坊公司与吴清华签订《委托照排协议书》,片石书坊公司委托吴清华照排《邓答》书稿,并约定吴清华对该书稿负有保密义务,对照排中所知晓的为出版图书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需赔偿一切损失。

【法院裁判】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7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台海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会谈录》一书;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会谈录》一书;驳回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78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台海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为:台海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五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法院裁判要点主要为:“虽然在相关图书出版市场上,以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为选题的图书早已存在,但是包括图书选题、策划创意在内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并非其构成上有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而且,具体到以哪一位国家领导人为选题对象进行策划创意,不同的市场经验主体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只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是市场上已知的图书选题、策划创意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本案中,片石书坊公司将我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和接见外国记者等内容作为图书选题加以确定,并将相关素材加以择选汇编,形成上述两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的新的编排体例,该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本身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以《邓答》书稿为载体的相关经营信息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结论是“以片石书坊公司《邓答》书稿为载体的相关图书出版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且不说本案的其他细节,仅从保护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信息既不属于一般概念上的技术信息,也不属于经营信息,对图书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给予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保护过度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商业秘密信息确实存在一个广泛的领域,本案不可不说是个值得研究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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