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调研报告
TAG:商业司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 / 日期:2015-06-25 / 人气:321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商业秘密收结案情况2006 年至2011 年,黄浦法院民三庭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14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0件。已受理的案件均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除 1件案件正在审理中,其余已经结案,其中判决3件,撤诉3件,移送7件。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
从我庭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看,主要表现如下特点:
1.案件多是涉及员工跳槽而引起的侵犯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
2.由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已经为被告公开,所以主要涉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问题;鉴于界定商业秘密以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当事人基于裁判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多愿意进行调解。
3.有些案件由于原告自身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享有商业秘密,或者缺乏秘密性的证明,或者缺乏有效保密措施的证明,而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三、审理商业秘密案件遇到的问题
1.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很难界定。由于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一方面法院需要进行大量释明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而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很多涉及技术问题,被告往往会提出反向工程的抗辩,认为自己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是基于正常的反向工程,是合理使用。法官自身有时也无法准确判断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
2.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与竞业禁止违约行为往往存在交叉竞合。被告的同一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现有民事案件案由对此规定了两个案由,分开进行审理。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之间往往存在关联,分开审理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也不利于判决之间的统一。
3. 权利人保密措施有效性的认定有待明确。原告往往只能证明其在员工手册、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但很多不能证明其实际采取了哪些措施,保密措施是否与相关人员的范围相一致。例如原告如果只能证明针对所有的公司员工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一般约定,并没有对技术人员和普通的员工分别采取具体的措施。此种保密措施是否应该认定。
四、裁判效果
我庭对3件商业秘密纠纷作出了判决,其中1件案件原告败诉,原告对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以撤诉结案。分析其中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法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即使在法官释明之后,当事人不能理解,坚持认为自己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另2件案件均为原告胜诉,并经二审维持原判,取得了良好的司法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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