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如何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TAG: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日期:2013-09-16 / 人气:318
哪些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控侵权人又能以何种免责事由来摆脱自己的侵权责任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的规定,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应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主张的受到侵犯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以及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类似。
再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第三在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 被控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7) 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包括:
(1) 被控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2) 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如继承、转让等);
(3) 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4) 商业秘密权利用尽;
(5) 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
(6) 被控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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