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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立案前,这些一定要懂得!

TAG: / 日期:2021-07-30 / 人气:183

  •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

  • (一)地域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非法使用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侵权结果地不包含侵权产品销售地。

     

(二)级别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需要区分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来确定第一审管辖法院。

  1. 经营秘密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的下限,对于河北、河南、湖南三省,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对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对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除外);对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春市辖区内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其他各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下限,若无专门规定,则应当在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以上。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或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9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如下表:

地区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大兴区)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房山区)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

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龙华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2.技术秘密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 (1)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辖区内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广东省内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但是由于后续最高院又做出了对相应的批复,使得知识产权管辖的范围有了些许变化。

    关于深圳市内技术秘密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知产案件的批复”),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各级法院管辖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但是“调整各级法院管辖通知”第5条关于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没有明确包含技术秘密案件,只是写明特殊类性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院有关管辖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批复虽没有明确将技术秘密纳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但是采用了开放式举例,并没有完全把技术秘密排除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11日起,深圳市基层法院不再由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且技术秘密与专利、计算机软件、垄断为并列的特殊类知识产权案由,再结合“法【2017352号”批复,有理由认定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结合实务,比如(2019)粤0307民初1412号案、(2020)0304民初45959号案,可以判断,自201911日起深圳市内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辖区内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浙江省辖区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安徽省辖区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福建省辖区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山东省辖区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3关于江苏、湖北、四川省辖区内辖区内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法〔20172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4关于吉林省辖区内辖区内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立案管辖

    地域管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16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关于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谈判、买卖涉案技术资料发生地与权利人主营地、登记地均在某地时,该地可以视物“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2018)050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受害人的住所地可视为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此处的受害人既可以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商业秘密独占或者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

    关于侵权产品销售地能否作为管辖地。刑事和民事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刑事案件,根据(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和审判管辖地。

    管辖分工部门: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假冒专利案,侵犯著作权案,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侵犯商业秘密案。

     

    (二)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1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2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所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行政管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主管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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