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TAG:泄漏国家秘密罪 泄漏罪 泄漏企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侵害商业秘密 / 日期:2011-04-27 / 人气:278
商业秘密保护: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只规定了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够的,有些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的国家就对这些行为规定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即设立泄漏企业秘密罪 或者泄漏罪。
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公司职员泄漏秘密的处以2~5年徒刑,并科以1800~7200法郎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制约,并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经中央主管机关命其停止行为而不停止者,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修订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给一定的保护,如原刑法第186条所规定的泄漏国家秘密罪,多数情况下视其行为特征以盗窃罪,诈骗罪定罪处刑。这种保护的缺陷很明显,一时范围太窄,二是适用上很困难。为此,刑法修订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专条。
根据新《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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