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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工商投诉查处操作实务

TAG: / 日期:2018-11-01 / 人气:1333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一样,也实行双轨制,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制度并行。实际上,商业秘密行政查处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商标和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案件数量。其基本原因在于,商业秘密往往涉及技术问题,与直观上就可以进行甄别的商标侵权和著作权盗版案件相比,技术比对问题较为复杂。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但经过了证据保全、鉴定及后续的司法复审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较之于司法程序的优势,如纠纷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便捷等优势可能不再明显。随着“双创”活动的深入开展,如何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执法者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践中,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行政处罚手段多适用于客户名单等相对直观、简单的侵犯经营信息案件,而将之适用于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时,应审慎待之。行政处罚手段多适用于客户名单等相对直观、简单的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件,而将之适用于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时应慎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查处基本纲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具体在进行侵犯商业秘密工商投诉时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管辖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二、证据
 
请求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主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证据。故意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或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的,应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三、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自愿出具对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的批准。对采取强制措施,被强制人可以请求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四、行政调解

请求人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但被请求人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请求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五、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权人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应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确认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节可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做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以收购、销售等其他方式处理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六、复议或起诉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后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审查决定。对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商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自知道该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
 
七、执行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侵权人对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必须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投诉经常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级别管辖。商业秘密案件和专利案件一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常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权却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技术难度相似的案件管辖级别不同,让此类案件办案质量无法保证,国家应当对相应法律规定予以修改,以体现行政诉讼的公平。
 
二是鉴定意见。商业秘密的认定往往有赖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在诉讼程序中,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并由法院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而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由相关行政机关委托鉴定,并基于鉴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将事实调查的权力交由鉴定机构行使,事实上是将解决案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鉴定机构,一旦鉴定机构或鉴定结果出现问题,让行政执法风险增高。
 
三是证明标准。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通常适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工商部门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采取的是“推定原则”,即符合一定条件后“推定”侵权成立。而在司法程序中,则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确证”规则。证明标准的不同,使得行政机关在后续的司法复审程序中,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可能性加大。
 
 

行政机关应审慎审查权利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构成证据,避免行政执法风险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有3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保密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并非其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而是要看其是否具备3个法定特征,符合法定特征的当然构成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特征的,即便权利人极力主张权利,依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只有存在着事实上的商业秘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够对商业秘密给予行政保护。但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主张权利保护时,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隐匿该秘密信息已经是业内公开知晓的事实。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是相关行业的业内专家,自然不可能知悉秘密信息在业内公开情况。因此,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在受理商业秘密案件举报时,应当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其区别于公知信息而构成自己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是什么,并且要举证说明该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另外,权利人应提供其已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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