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地的最新规定
TAG:知识产权法院 侵犯商业秘密 / 日期:2016-10-13 / 人气:372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主要有两个需要考虑和确定的: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级别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基层法院经过批准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有一些影响,技术秘密民事案件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辖区内的其他法院不再管辖这类商业秘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 号)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民事案件。但是有两种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1)涉及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于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客户名单),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并没有规定经营信息的案件,因此这类案件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级别管辖规定处理。
(1)涉及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于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客户名单),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并没有规定经营信息的案件,因此这类案件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级别管辖规定处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地域管辖。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与他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因此,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既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合同诉讼。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类型。当选择合同诉讼时,则适用有关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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