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损失鉴定能否用商业秘密价值替代?
TAG:商业秘密价值 / 日期:2016-10-08 / 人气:707
在商业秘密损失计算时是否可以依照商业秘密开发成本作为损失的衡量标准?这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经历过这么多的商业秘密案件后我们对此问题作出了如下的总结:
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毫无疑问可以成为衡量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证据。但是在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过程中,同时存在着另外一些问题,即价值性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实际利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或者潜在利益、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关系问题。
显然,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权利人实际利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或者潜在利益,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具有价值的损失证据的,却不能成为衡量商业秘密具体价值量多少的最终标准。
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价值性和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信息具有价值性是其能够作为一项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必备要件。
损失是从商业秘密保护救济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
这是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认识商业秘密问题的。
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必然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如仅有不正当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没有“使用”或“披露”行为,故不能单从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的价值量的大小。
但是,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价值越大,对其不当侵犯造成的损失也将越大;反相推导,对商业秘密侵犯造成的损失越大,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价值也越大。同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只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当行为存在,就难谓权利人没有损失,如上面提到的侵权人仅有“获取”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已经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说是一项消极信息,即使法庭签发禁令予以救济,也很难知悉侵权人是否参考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法庭的禁令也不能把侵权人已经知悉的信息从他们的脑海中完全的消除掉。故仅从损失的角度来界定价值量的大小是很困难的。
在商业秘密案件实物层面,商业秘密价值的大小作为商业秘密遭受披露或使用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标准是需要一定的使用技巧的。在此层面专业的律师能较好的挖掘其中的价值毕竟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失鉴定是真的没那么容易作出的。
我所律师团队在操作商业秘密案件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亦有充分的案例表明商业秘密价值与损失的关系,欢迎您就此问题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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