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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广西高院发布五】

TAG: / 日期:2015-06-26 / 人气:193

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程序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1.商业秘密案件的适格主体


适格原告:关于个体户,我们认为它从事经营,有其商业秘密,也可以作为原告。适格被告:窃取者、披露者、使用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个体户。


2.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


原则仍然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如果只起诉使用者,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因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所在地一致,如果把原告的职工或者原职工也作为原告,则原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因为,这时原告所在地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


3.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证据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应对下列负举证责任:



①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


②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③简单的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价值性;


④被告接触或者窃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⑤被控商业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⑥损害赔偿的构成和计算依据。


被告应根据其抗辩主张对下列负举证责任:


①商业秘密属于公知信息;


②自己研发或者收集积累;


③反向工程获得;


④使用商业秘密的产品数量、成本、利润等。


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且被控商业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同一性和相似性的情况下,应转由被告举证证明被控商业信息的来源,否则推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原告举证被告接触商业秘密有难度。


(2)举证期限。


除普通期限外,应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案情进展和需要,给予延长。


(3)证据保全。


我们对两件实施过诉中证据保全,效果良好。经验是,原告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表明被告解除商业秘密和证据线索。


(4)调查收集证据。


我们也实施过,效果良好。一般限于国家机关等当事人无法调查的证据如海关报关的合同。


(5)技术鉴定。

我们实施过一件。范围包括:双方技术秘密点是否相同;原告技术技术秘密点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被告能否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我们认为技术鉴定一般应限于疑难的技术秘密点的对比,或者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或者能否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6)证据审查认定。

公众所知信息的审查,注意哪些是公知的,注意对比文献记载披露的秘密点是否一致;注意一般不宜几份文献重叠组合判断。


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有关问题及其处理


我区法院共审理两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应先刑后民。理由:商业秘密秘密民事案件取证难。刑事有侦查手段,收集证据较全面。先刑后民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要注意,民事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原则,民事赔偿计算及证据与刑事定罪量刑的数额计算及证据的差异,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构成侵权,刑事认定的数额不等于民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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