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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做好合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TAG: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密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密 商业秘密 / 日期:2019-07-08 / 人气:428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主张权利,通过保密措施进行合理技术垄断。但这种技术垄断与专利不同,不能对抗他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发或以合法途径获得同样的技术。
对于保密措施应如何落实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展开探讨,以供参考。

第一, 是对企业保密宣传工作的审查。
审查企业保密教育的宣传力度如何,促进企业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教育,是为了增强全体职工保密意识,企业应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将保密教育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纳入到岗位培训内容中,纳入到广播、电视等各项宣传活动中。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工树立保护商业秘密新观念。树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的观念,树立保密从自己做起的观念,树立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企业保生存、保效益的观念。

第二,科研项目的内控制度审查。
审查企业关于科研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科研项目是企业形成技术优势的关键,审查从立项到申请到专利权之前,这段时间,对项目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项目的人员变动,项目的经手人变动,关于项目技术进展情况,关于项目设备、仪器、技术资料,关于项目资金应收款、应付款请款,是否有严格的交接手续,是否有能够使项目连续研究的措施,以免项目半途而废。
审查针对技术骨干变动,有无防止正在研究的项目的技术和财产流失的有效措施,以免人才流失,技术随着流失,设备、仪器随着流失,研究项目随着流产。

第三, 人才流动情况的审查。
审计人员了解企业以前的人才流失情况,企业有哪些损失,有什么教训。审查人才离开单位时,是否有私自带走被审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侵犯原单位等技术权益的问题。是否有人才流动到新单位,开发与被审单位相同的技术与产品,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问题。审查企业现在有何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和此类问题的重演。
从国际惯例来看,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一定的保密义务。但是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应有所限制,人才流动后还可以在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并对技术创新成果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未经原单位同意或者许可,在实施或者使用技术创新成果时不得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属于侵权。
建议企业和科技人员了解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法规,明确哪些事国家允许和鼓励做的,哪些是国家禁止做的,应当避免侵权和被侵权。

第四,做好企业相关业务的保密培训工作。
审查相关业务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培训工作,相关业务指贸易展览会、技术贸易、技术合作、对外业务咨询、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出版技术专著、技术贸易洽谈等,在这些事项进行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问题是否由相关主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或告知,如何掌握时机、内容、方式、方法、恰如其分地办好业务,以避免只重眼前经济利益,而忽视商业秘密的长期收益,有意无意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企业招聘合同的审查。
审查企业在招聘与商业秘密相关的重要岗位的职工时,在聘用合同中是否有“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中明确职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以有效保护企业权益。何谓竞业限制,通俗地说,就是员工跳槽后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做与原单位相似的产品开发。

第六,审查企业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审查企业在对于职工的职业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转化中,关于利益的分配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是否有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等问题。企业不仅要维护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护好商业秘密,同时也要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激励、爱护科技人员,解决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科技人才队伍。《专利法》、《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均明确规定,单位应当给职务技术发明人、职务技术完成人奖励或报酬,单位不依法奖励或者支付报酬的,科技人员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企业依法保密工作。
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打结合。审查企业以往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否则造成负面影响,对企业商业秘密威胁更大,后患无穷。企业应了解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处理相当复杂,首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举证的难度很大;其次,需要认定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不存在商业秘密也就谈不上侵权;再次必须秘密处理。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国际通用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是保密措施的举证,二是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举证,保密协议是重要的保密措施,其保密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商业秘密自行取得和依法受让取得,都能提供证据,企业要注意平时收集证据,特别要对商业秘密取得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用。对于工商、法院等有关部门来说,在处理商业秘密案时,由于商业秘密技术性强,往往需要委托专家作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论一般需要由一组专家评议,有关部门按照“实质相同加接触”的原则定案,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有法律或者司法上的规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结果。企业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依法要求窃密人或泄密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审查侵权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企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窃密人或泄密人的刑事责任,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免为企业留下后患。

商业秘密审查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面对时代的挑战,只要各方面高度重视,通力合作,依章办事,依法保护,加强管理,合理利用,一定能使企业商业秘密这项无形资产既保值增值,又充分发挥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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