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救济之刑法救济解读
TAG: / 日期:2019-04-04 / 人气:521
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渠道之二
——刑法救济
摘要
前几篇我们已经从民法角度、行政法角度以及劳动法角度探讨了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选用上述几种救济途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时,可能对侵权人的威慑力还不是很大,由于涉案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很大,很多侵权人在接受法院判决的赔款等处罚措施后,仍然会因为商业秘密巨利的诱惑进行再次的侵权活动,因此权利人还可以选用打击力度较大的刑事救济途径来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
本文主要讨论商业秘密侵权关于刑法救济的渠道。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下文就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山市比斯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21号)为例,展开详细探讨从刑法途径如何进行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勤光于2003年入职深圳市兰科公司,任公司技术总监、设备部经理,全面负责产品技术,能够接触并掌握兰科公司的技术资料。兰科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保守商业秘密规定》,明确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在内,并明确规定员工应当保守因履行职务、职责而接触、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陈妙瑜经营的深圳比斯坦公司是兰科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3月,被告人陈妙瑜主动告知被告人张勤光其准备自己开办工厂生产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邀请被告人张勤光道该工厂担任总工程师,在被告人陈妙瑜的多次拉拢和邀请下,被告人张勤光同意到被告人陈妙瑜的公司工作。在被告人张勤光从兰科公司离职前,被告人陈妙瑜要求被告人张勤光从兰科公司搜集和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有关的资料带到中山比斯坦公司,被告人张勤光将包括气动马达技术在内的资料拷贝到私人移动硬盘中,并于离职时将该移动硬盘带走。
2016年6月初,被告人张勤光到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全面负责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的技术涉及,同年7月,中山比斯坦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妙瑜,法定代表人为其妹妹陈瑜),并于同年8月开始生产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被告人张勤光将其移动硬盘内的兰科公司的技术资料先后拷贝到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中参考使用,在研发中山比斯坦公司的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装置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勤光参照兰科公司的气动马达图纸,略微进行了改动。在为比斯坦公司研发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的过程中,使用了其从兰科公司带走的商业秘密,并且,根据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及民警扣押的图纸、产品实物(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与兰科公司“气动马达”秘密技术信息总体比对结果为“实质相似”,具有同一性。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人陈妙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勤光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
本案经过审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关于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认定问题。
本案中,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1、从张xx在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45份;2、从张xx在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台式电脑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33份;3、从张xx私人移动硬盘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14788份。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深圳兰科公司的“气动马达”的结构、加工、装配信息及其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第二,关于同一性认定问题。
本案中,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1、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及民警扣押的图纸、产品实物(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与深圳兰科公司“气动马达”技术信息总体比对结果为“实质相似”,具有同一性;2、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中存有大量标注“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字样的图纸。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22日给公安机关的回函,该鉴定所认为气动马达用于含油污水过滤器的反冲洗,其作用是提高设备的反冲效率,从而提升有效过滤时间和过滤效果,在涉案双方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气动马达为关键装置之一。
第三,关于本案的重大损失认定,一审法院以预期既得利益损失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失金额。
本案中兰科公司尚未将气动马达投入市场,但若其将气动马达投入市场,必然会让其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领先于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从而具有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两被告在兰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气动马达的技术运用到比斯坦公司的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中,虽然未实现实际的销售,但是必然会造成兰科公司这种竞争优势的丧失,已经给兰科公司造成了损失,只是由于兰科公司和比斯坦公司的产品均未实际进入市场,这种损失无法直接计算,参考气动马达的研发成本来计算兰科公司的损失较为合理。根据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人陈妙瑜、张勤光侵犯兰科公司气动马达技术信息下商业秘密行为给兰科公司气动马达产品造成的成本损失为人民币62万元。最终法院以此损失数额认定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数额,据此判定二人侵犯商业秘密。
综合上述,针对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选择去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可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上述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将技术秘密带至新的公司,且建立在涉案技术秘密基础上,被告公司可获得明显竞争优势,一旦推出市场,将能有效的抢占市场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其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且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50万,通过权利人报案,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且最终得到法律的严判。
如何有效的向公安机关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报案?请查阅:http://www.315dajia.cn/xingshi-li-an-diaocha/
——刑法救济
摘要
前几篇我们已经从民法角度、行政法角度以及劳动法角度探讨了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选用上述几种救济途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打击时,可能对侵权人的威慑力还不是很大,由于涉案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很大,很多侵权人在接受法院判决的赔款等处罚措施后,仍然会因为商业秘密巨利的诱惑进行再次的侵权活动,因此权利人还可以选用打击力度较大的刑事救济途径来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
本文主要讨论商业秘密侵权关于刑法救济的渠道。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下文就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山市比斯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21号)为例,展开详细探讨从刑法途径如何进行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勤光于2003年入职深圳市兰科公司,任公司技术总监、设备部经理,全面负责产品技术,能够接触并掌握兰科公司的技术资料。兰科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保守商业秘密规定》,明确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在内,并明确规定员工应当保守因履行职务、职责而接触、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陈妙瑜经营的深圳比斯坦公司是兰科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3月,被告人陈妙瑜主动告知被告人张勤光其准备自己开办工厂生产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邀请被告人张勤光道该工厂担任总工程师,在被告人陈妙瑜的多次拉拢和邀请下,被告人张勤光同意到被告人陈妙瑜的公司工作。在被告人张勤光从兰科公司离职前,被告人陈妙瑜要求被告人张勤光从兰科公司搜集和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有关的资料带到中山比斯坦公司,被告人张勤光将包括气动马达技术在内的资料拷贝到私人移动硬盘中,并于离职时将该移动硬盘带走。
2016年6月初,被告人张勤光到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全面负责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的技术涉及,同年7月,中山比斯坦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妙瑜,法定代表人为其妹妹陈瑜),并于同年8月开始生产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被告人张勤光将其移动硬盘内的兰科公司的技术资料先后拷贝到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中参考使用,在研发中山比斯坦公司的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装置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勤光参照兰科公司的气动马达图纸,略微进行了改动。在为比斯坦公司研发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的过程中,使用了其从兰科公司带走的商业秘密,并且,根据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及民警扣押的图纸、产品实物(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与兰科公司“气动马达”秘密技术信息总体比对结果为“实质相似”,具有同一性。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人陈妙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勤光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
本案经过审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关于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认定问题。
本案中,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1、从张xx在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45份;2、从张xx在中山比斯坦公司工作用台式电脑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33份;3、从张xx私人移动硬盘中检出疑似涉案文件14788份。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深圳兰科公司的“气动马达”的结构、加工、装配信息及其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第二,关于同一性认定问题。
本案中,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1、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及民警扣押的图纸、产品实物(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的“气动马达”)与深圳兰科公司“气动马达”技术信息总体比对结果为“实质相似”,具有同一性;2、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涉案资料中存有大量标注“深圳市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字样的图纸。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22日给公安机关的回函,该鉴定所认为气动马达用于含油污水过滤器的反冲洗,其作用是提高设备的反冲效率,从而提升有效过滤时间和过滤效果,在涉案双方含油污水快速过滤器中气动马达为关键装置之一。
第三,关于本案的重大损失认定,一审法院以预期既得利益损失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失金额。
本案中兰科公司尚未将气动马达投入市场,但若其将气动马达投入市场,必然会让其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领先于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从而具有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两被告在兰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气动马达的技术运用到比斯坦公司的含油废水快速过滤器中,虽然未实现实际的销售,但是必然会造成兰科公司这种竞争优势的丧失,已经给兰科公司造成了损失,只是由于兰科公司和比斯坦公司的产品均未实际进入市场,这种损失无法直接计算,参考气动马达的研发成本来计算兰科公司的损失较为合理。根据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告人陈妙瑜、张勤光侵犯兰科公司气动马达技术信息下商业秘密行为给兰科公司气动马达产品造成的成本损失为人民币62万元。最终法院以此损失数额认定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数额,据此判定二人侵犯商业秘密。
综合上述,针对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选择去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可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上述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将技术秘密带至新的公司,且建立在涉案技术秘密基础上,被告公司可获得明显竞争优势,一旦推出市场,将能有效的抢占市场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其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且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50万,通过权利人报案,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且最终得到法律的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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