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保密协议能否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吗?
TAG: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7-15 / 人气:603
【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除了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外,常常会选择与其员工单独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并支付相应保密或竞业费,以此防止其员工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或者“自立门户”与其形成竞争关系,那么这样的方式是否有效呢?
【正文】
员工对自己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说,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肯定,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告知、警示作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是,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因此,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同时与这些销售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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